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8 10:18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安排,为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夯实乡村全面振兴基础,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现将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各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年度清查、登记、

定期报告制度

2.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管制度

3.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使用制度

4.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价值评估制度

5.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置制度

6.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财产的移交制度

          7.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制度

8.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财产及债务核销

管理制度

9.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

 

 

2024717

 

 


附件1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年度

清查、登记、报告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每年度全面查清农村集体财产状况,对财产清查结果进行登记,明晰财产所有权,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全面、准确报告农村集体财产情况,防范财产流失,促进财产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二、农村集体财产清查坚持结合实际、全面彻底、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工作原则,原则上每年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农村集体财产的人员调动;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农村集体财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抽查。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山岭、荒地、水域、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根据农村集体财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使用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

五、农村集体财产清查前,清查小组应当核对财产增减变动凭证是否齐全,如发现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入账,做到账证相符。

负责农村集体财产的人员应当将所经管农村集体财产进行整理,查明农村集体财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农村集体财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农村集体财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发现毁损的农村集体财产,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农村集体财产,应当完善相关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或建筑面积、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使用情况、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租赁经营的资产,应当登记租赁单位(个人)名称,租赁金和起止日期、租赁期限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类型、坐落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承包费或租赁金、起止日期和期限,以及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等。

八、根据清查结果填制清查表单,审核无误后,由清查小组成员共同签名盖章,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查清农村集体财产使用、损坏、灭失、盘盈、盘亏等情况,编制年度农村集体财产情况报告,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信息化管理,全面、准确将农村集体财产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等制度的应用和财产信息化管理的指导。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抽查时,发现清查结果与实际存在不一致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令其查明原因、限时整改并作出书面报告。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清查结果,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会计制度,调整账务


附件2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管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是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具体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财产,保障农村集体财产安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健全农村集体财产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检查、维护和跟踪监督,保证财产的完整性。使用人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实施;杜绝违章乱建乱改、擅自改变用途和转租的行为发生。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手续,规范合同管理,财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对原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要按照程序纠正,确保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


附件3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使用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承包、租赁、出让等重事项,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监事会审核同意,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讨论研究后,由理事会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同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实施。重事项内容参照本行政区域财产管理办法要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规范农村集体财产使用程序,财产经营流转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包括制定方案、价值评估、价格确定、招标和公开协商等程序,同时,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入档备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到场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农村集体财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附件4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价值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财产评估机构开展财产价值评估:

(一)财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财产经营权;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财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财产毁损;

(八)在财产清查工作中盘盈而又没有价值依据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为应当进行财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集体财产评估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原则,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财产信息。评估机构应当对权属单位提供的信息保密。

四、财产评估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选择相对科学的评估方法,原则上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常规方法。

(一)账面价值或初步估算在0.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监事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党组织讨论研究同意后,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执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二)账面价值或初步估算在0.5-10万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下方式自主组织评估:

1.成立评估工作组。成员应由1-3名熟悉财产价值形成情况的人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等5-7人组成。评估对象属于房屋等建筑物及其构建物的,还需邀请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评估工作组成员及外聘人员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财产清查。评估工作组对被评估财产进行清查,核实财产的购置时间、原始价值、新旧程度,对建筑物应注意核实原始价值是否包含所依附的土地使用价值,并作出清查情况说明。

3.评定估算。选用适合的方法对被评估财产的现值进行估算评定,形成评估报告。

4.验证确认。评估结果报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会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讨论研究,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执行。

5.入账备查。理事会根据评估验证确认结果,进行会计核算;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10-50万元的财产,可视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理事会提议,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通过后,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成立评估工作组自主评估。原则上涉及到房地产、矿产资源、企业破产清算等价值构成复杂、影响因素多、专业性强、自主评估难度大、价值较高的财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四)50万元以上的财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1.申请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财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报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反馈评估立项意见。

2.委托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准委托评估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财产(委托评估机构不受地区的限制),并与评估机构签订财产评估协议,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3.财产清查和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的财产进行清查,并进行价值评定和估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财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人员同时签名,并加盖公章。

4.验证。财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经监事会审核后,提出验证意见,由理事会将财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验证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5.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验证,确认财产评估结果反馈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理事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评估验证确认结果,进行会计核算;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附件5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置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农村集体财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处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财产产权交易,经理事会研究、监事会审核同意,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同意后,开展自主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财产评估结果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公示期满后,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四、农村集体财产的处置应当按照财产的价值分类履行以下程序:

(一)账面价值或初步估算在0.5万元以下的财产,由理事会组织处置,结果报经监事会审核后,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理事会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公示期满后实施,同时,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二)账面价值在0.5-50万元的财产,由理事会组织制定处置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后实施,同时,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财产,由理事会组织制定处置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步将相关程序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查。

 


附件6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财产的移交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应当实行移交制度。

二、财产移交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全额拨款或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税务等部门根据政策给予的减免税费等实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用于经营或流转的财产;

(三)政府派发的实物财产,包括由政府拨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方式形成的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财产清查移交在双方完成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后进行。

财产移出方是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财产的主管部门即投资主体,财产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投资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清查登记中,应当明确财产坐落位置的土地权属及服务对象。对土地权属和服务对象一致的财产,应予明确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并进行财产登记。对土地权属和服务对象不一致的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应当将结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行财产登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投资主管部门,使用权归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登记的未入账财产要与各投资主体清查登记的财产进行核对,分情况移交:

(一)投资主体列入账面的财产,按照国有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属于工程项目财产的,要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

(二)投资主体账面未记载的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合法手续确定财产价值后,予以登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政府投资、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资金的清查移交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产清查移交应按照要求完善程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接收清单、接收具体时间。

(二)投资主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应当包括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投资主体应当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人员应当逐项核对清点验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交责任人应当签字确认。

(四)移交完成后,由理事会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六、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财产的移交工作,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附件7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实行公开制度。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五)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六)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构建、农业基本建设等财务计划,集体经营、发包、资产处置、上级部门拨款、固定资产构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各项收支,应收账款、各项贷款和欠款等债权债务,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成员分配数额等收益分配。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所有的集体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财务公开。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财务情况应逐笔逐项公开,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和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

财务公开时间要求,年度财务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公开;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每年终了10日内公开一次;收入支出每季度终了10日内公开一次;收益分配于分配完成后1个月内公开。各项财务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督促引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有效施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方便实用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公开格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内群众易于聚集或主要道路地段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农村集体财产公开,也可以采用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推行电子触摸屏、数字电视、互联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群众公开。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程序。

(一)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财产清查,及时、全面、真实、规范编制财产公开内容草案;

(二)监事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财产公开草案逐项审核,确认公开内容合法、准确、真实、完整。对公开内容有补充、完善意见建议的,分别提交党支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讨论研究;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由监事会督促理事会重新研究提出;

(三)理事会将财产公开草案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财产公开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实施;

(四)理事会按照财产公开方案要求,及时公示公开,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监督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咨询或者向监事会投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对成员提出的咨询和投诉予以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监事会对成员反映问题调查属实的,应当督促理事会整改完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搜集、整理财产公开相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附件8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财产及债务

核销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不良财产及债务核销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盘亏、报废、亏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破产、歇业、注销、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账面财产,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不良财产核销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置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经监事会审核确认后,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核销,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500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理事会拟定核销方案;

(二)监事会审核核销方案后,由理事会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三)理事会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后核销,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不良财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并保留相关催收证据;难以回收的,应当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

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销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对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讨论研究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核销该债权,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附件9

 

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遵循民主议定、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入股、对外投资,依法投资(或者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等,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指导、审核、签订、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各级司法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和审查,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档案管理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要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同意后实施。

五、合同签订前,理事会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当事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所签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所签合同须由本人签字、按手印;若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六、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和理事会初步约定,并保证要素齐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

七、非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资产出租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约定价款按照当年市场行情确定,三年议价一次,合同款原则上一年一收,收缴期最长不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参照或者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机动地,发包期限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八、涉及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工程建筑、承揽项目等交易,经理事会讨论、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会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九、当事人双方达成意向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订正式合同,签字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合同档案资料的保存,严格合同档案借阅程序,防止遗失和毁损。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指导其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监督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用途。承租方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转包的,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四、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与承包(租赁)方协商追缴合同价款,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农村集体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w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