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农渔政罚〔2020〕1号
当事人:黄迎宾、男、41岁,家住确山县李新店镇武棚村委黄楼,身份证号码:412821197904024917。
当事人黄迎宾在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鱼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薄山水库管理局举报称:确山县李新店镇武棚村委村民黄迎宾,于2020年3月12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法捕鱼(鲫鱼、鲢鱼10斤,已经死亡,掩埋处理),捕鱼地点在薄山水库溢洪道阚庄附近河道。当事人对违规捕鱼照片、捕鱼地点、渔获物等相关证据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该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开户行:中原银行,账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执法机关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490号
联系人:杨森彬 电话:15638367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