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驻政办〔202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8日
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具有驻马店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驿心养”养老服务品牌,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照《驻马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发布本地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县区清单应包含《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清单》中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和意见,适时修订完善。(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实施综合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市民政局、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措施,逐步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卫健体委、大数据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建立定期探访关爱机制,通过上门服务、电话视频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做好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定期提供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市统计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全面落实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老年人优待政策和《河南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卫健体委负责)
(二)优化发展布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10.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制定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多方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区域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标杆示范引领、公益养老床位储备、风险应急处置等作用。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市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市住建局、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农村养老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巩固提升县、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推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转型为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村民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文化娱乐等服务。(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适老化改造。结合城市建设,优先推进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体委、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多方资源,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5.强化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家庭中失能、残疾、空巢独居老年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光荣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市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支持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市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体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市卫健体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多措并举,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9.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县域经济、民生实事等考核范围。市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0.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技术技能、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激励褒扬措施,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行动,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市民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健全标准引领机制。强化养老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2.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统筹发展与安全,消除养老机构消防、燃气、建筑、食品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保障。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标准等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广孝老敬老文化,总结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做法,努力营造幸福养老的社会氛围。
附件:驻马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驻马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 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社局、税务局 | |
3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文广旅局、 住建局 | |
4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卫健体委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 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中心城区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贴,各县区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贴。 | 市财政局、交通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卫健体委 |
7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卫健体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60元、100元和5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区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9 | 最低生活 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0 | 发放临时 救助金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 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 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4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5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明确。 |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社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7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之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局、卫健体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 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的 老年人 | 19 | 康复辅具 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残联、 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 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 老年人 | 21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 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等 老年人 | 22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卫健体委、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卫健体委、 民政局 |
2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物资 帮助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卫健体委 | |
子女为驻马店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5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关爱 服务 |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公安局 |
备注: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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