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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17:20 【字体: 分享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驻政办〔202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以上(以下简称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减灾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医疗保障局、国防动员办公室、林业局、气象局、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无线电中心、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驻马店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驻马店车务段、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

2.2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驻马店支队。

2.2.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商务局、林业局、气象局。

2.2.3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

2.2.4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市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驻马店车务段。

2.2.5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驻马店车务段。

2.2.6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武警驻马店支队。

2.2.7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红十字会。

2.2.8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2.9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2.3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2灾情报告流程

4.2.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接报后30分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接到上级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2.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点数量、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等指标,分别统计实时值和累计值。其中,实时值反映相关指标在灾害发生期间的实时增减变化情况,为报送时点的当前存量值;累计值反映相关指标在灾害发生期间的数量总计情况,为灾害发生后至报送时点期间的总量值(非历次续报实时值的加和)。

4.2.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

4.2.4干旱灾害灾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3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3.1部门会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2专家小组评估。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3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4灾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里支持。收到省财政厅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人20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级支持。收到省财政厅拨款或市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驻马店支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5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级支持。收到省财政厅拨款或市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驻马店支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8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户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的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2.6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3.2灾区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中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3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6.3.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后组织采购。

7.2.4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公安、铁路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1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2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气象、供电公司、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5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县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2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3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和预案实施时间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驻政办〔201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驻马店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驻马店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市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省、市级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媒体及时发送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编制或指导各地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做好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承担灾害发生规律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技术研究,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护;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监管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人员就业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协调主管部门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公路交通安全监督、水运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灾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全市水旱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制定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人员灾后生产恢复;组织调查农业灾情信息及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防返贫监测对象实施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市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调配合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我市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市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市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出;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市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评估;在市政府的组织下,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市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驻马店无线电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驻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警驻马店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按照兵力调动批准使用权限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组织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驻马店车务段: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驻马店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指挥所辖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公司供电区域的电力供应;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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