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驻政办〔2024〕26号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全市“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绿色发展,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原则,采取工程治理等方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聚焦矿山修复工作,提升站位、完善机制、强化举措、加强监管、压实责任,扎实推进我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快形成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2025年6月底前,在已完成1.17万亩修复任务的基础上,完成剩余的0.37万亩“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目标任务。对“十四五”后治理任务分类排查,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生态修复项目,启动“十五五”生态修复规划和修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三、工作举措
(一)制定年度修复计划。制定我市“十四五”后两年,即2024—2025年矿山年度修复计划,明确各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工、修复方式、资金保障、修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突出矿山修复规划、计划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和紧迫性。未完成生态规划编制的县区要在9月底前完成编制和发布实施工作,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年度矿山修复工作计划,对照项目清单,压实责任,倒排工期,强力推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落实保护与治理措施。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涉及剩余土石料处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有关土石料利用情况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细化工程设计,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对泌阳铜山、确山洪虎山等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修复资金支付,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对驿城区马竹园、三架山等正在谋划的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修复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做好资金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绿色矿山建设是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要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科学治理,扎实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与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使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稳步提升。(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推进)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投入。相关县区政府根据年度矿山修复任务,把一定比例的矿山修复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加强财政资金对矿山修复工作的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积极谋划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立市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根据国家、省项目资金安排,尽最大努力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市发改、财政、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县区项目谋划筹备情况,结合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方向,指导县区包装好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研究相关政策,立足我市矿山修复点位基础条件,实行“一矿一策”,推进“生态修复+产业导入”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更大程度解决矿山修复资金问题。(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强化矿山基金监管。矿山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矿山修复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严格按照“破坏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六)强化技术攻关。加强与省定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借鉴外地成功案例,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在崖壁处理、树种选择、养护管护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促使草木能成活,挂网能持久,修复效果和质量有保障。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与相关技术服务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对接,提供生态修复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发挥工作专班的作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具体修复点位资金、技术保障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联动机制。对标对表上级要求,严格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协调联动,建立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切实加强对县区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依托“河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市林业局指导选择适宜树种、草种对废弃矿山进行绿化,提高矿山植被覆盖率,维护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市水利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指导协调水域和矿区水资源综合利用,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水体生态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持证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指导矿山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的,要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制止,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土石料问题的要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
(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按规定公开生态修复政策、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