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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在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1-04-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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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1年4月1日)
栗战书
今天,我们召开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宣传普及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刚才,中央国安办、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8个单位的负责同志作了发言。大家紧扣生物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谈了非常具体的意见,讲得都很好。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物安全立法作出指示,深刻阐述生物安全的若干重大问题,明确提出制定一部什么样的生物安全法,为制定实施法律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步伐。2020年2月14日,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为什么多次要求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步伐?我认为,这主要是:第一,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民生福祉,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特别是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核心利益。第二,目前国家安全处于战略承压期和风险集中期,方方面面风险都很大。生物安全有明显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防控难度大,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还有很多瓶颈短板,进一步增加了风险。第三,生物安全总体上说是一个新兴领域,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制度、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生物安全意识,压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成立立法专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用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起草和审议工作。生物安全法起草始终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抵御利用生物技术实施侵害的行为,引导和规范生物技术沿着对人类有利无害的方向发展;二是构建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奠定应对生物威胁、保护生物安全的基础和屏障;三是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加快推进我国生物技术发展,掌握打赢各种形式生物战的主动权。去年10月常委会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出台,在座的各部门和有关方面都积极参与,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这部法律的出台,一是在生物安全领域形成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国家生物安全政策“三位一体”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有利于防范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威胁,化解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是一部改变被动局面、取得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主动地位乃至战略优势的法律;二是强化了防控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以法治力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守护民生福祉,是一部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守护好自己家园的法律;三是有效应对境外机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我国珍稀物种及其遗传资源流出、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一部应对生物威胁、防范生物风险的法律;四是为生物技术发展划定了边界,订立了规矩,规定了很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是一部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提高生物技术水平、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法律。这部法律在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中具有特殊重要性,要贯彻实施好有很多工作要做。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第一,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领域存在的疫情防控、生物技术发展、实验室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多样化、微生物耐药、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8个方面的主要风险,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法律还明确了政府等公共管理部门、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和重要规定,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贯彻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立法原则,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中要逐条对照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监测预警体系,依法采取法定防控措施。从事生物安全活动的实验室、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社会主体要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管理规范,从源头上防止生物安全风险发生。
第二,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生物安全具有涉及范围广、发展变化快的特点。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常委会办公厅理了理,生物安全法的10章88条中,涉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51条,涉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23条。同时,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涉及多个部门。比如,法律第27条规定建立传染病、疫情、检疫和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就涉及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律第54条规定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调查,就涉及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等等。为此,法律第2章专门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要求国家和各省、区、市都要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总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对标生物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和工作职责,形成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合力。
第三,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生物安全法第9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设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除了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去年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3项“新罪”,这就是与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衔接,让生物安全法长出了“牙齿”。法律实施后,行政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确定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生物安全违法犯罪的公诉和审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敢于危害国家生物安全者付出沉重代价。
第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的是主要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具体化,也需要生物安全领域有关专门法律和其他领域相关法律的协同配合。
要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比如,法律第18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公布生物安全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19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第42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第54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第60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第62条的规定,有关方面要在法律实施后一年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名录,这项工作要抓紧。未能按期完成的,就是没有落实好这个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好后续工作。
要加快构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梳理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种子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生物安全法实施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持续跟进,开展专题调研或执法检查,推动生物安全法有效实施。各地人大常委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小切口、精细化、创造性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加强法律宣传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生物安全法,增强生物安全法治意识。要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开展法律培训,督促执法司法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生物安全法的专业性比较强,宣传普及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要在“学习强国”平台上开展专项答题活动,推动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学习了解生物安全法,要切实组织好。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正逢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中央国安办、中宣部、司法部加强统筹谋划,结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组织开展一系列集中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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