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驻马店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2/11/18 15:43:17 公告公示 阅读:1769 来源:admin

 关于公开征求《驻马店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豫农经管〔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16年印发的《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驻农〔2016〕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驻马店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

(信函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529号市农经站,联系电话:0396-2911121,电子邮箱:zmdsnjz66@126.com。)

 

附件:驻马店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驻马店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豫农经管〔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驻马店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县区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五条  国家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融资担保等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示范社,切实发挥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比较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

4.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按照本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各级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6.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年终定期向当地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销售渠道稳定畅通,鼓励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产品交易活动。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农机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0台以上。联合社成员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在3个以上(含3个)。

3.为成员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鼓励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3.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党组织。

4.鼓励对成员开展教育,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注重文化建设,社风清明。

第七条  申报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原则上应是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3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从事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以及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畜牧兽医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  报

  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监等部门意见后,由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名单和审查意见。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或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市级媒体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取得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材料包括: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各级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农业农村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监测及申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县(区)市级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十  对达到鼓励性条款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为级示范社。

第十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马店市农业局等部门印发的《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2016﹞85号)同时废止

二十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